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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者标准为:
个人投资者
1、个人投资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2、个人投资者账户需在证券公司开户(上海市场指定交易) 6 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 6 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3、个人投资者向公司申请开立股票期权交易账户, 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于公司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或证券),合计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4、个人投资者向公司申请开立股票期权交易账户,需通过交易所组织的测试,衡量投资者是否已具备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5、个人投资者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股票期权交易账户,该投资者应当具备其拟申请的交易权限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本公司将查询投资者模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模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6、个人投资者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股票期权交易账户,需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7、 监管机构及公司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已开立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投资者且满足上述第1项条件的个人投资者,视为满足开立深市衍生品合约账户的适当性准入要求。
普通机构投资者
1、普通机构投资者上一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新成立的机构取最近净资产);
2、普通机构投资者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于公司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相关业务人员必须具备期权等衍生品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期权知识测试。(相关业务人员主要是指期权投资决策人员以及下单人员);
4、相关业务人员具有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通过该机构的账户),本公司将查询投资者模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模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5、普通机构投资者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股票期权交易账户,需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7、监管机构及公司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已开立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投资者且满足上述第6项条件的普通机构投资者,视为满足开立深市衍生品合约账户的适当性准入要求。
专业投资者
监管机构、交易所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1、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2、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3、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以上业务规则可能随监管规定及业务开展进行调整,最新规则请咨询您所在的营业网点或我们的服务热线95305。